第19條保險對象需要輸血及使用血液製劑時,應優先使用捐血機構供應之血液及其製劑。因緊急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必要之輸血及使用血液製劑,而捐血機構無庫存血液及其製劑供應時,特約醫院、診所得向評鑑合格醫院之血庫調用捐血機構之血液及其製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