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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特約醫院不得允其住院或繼續住院:一、可門診診療之傷病。
二、保險對象所患傷病,經適當治療後已無住院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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