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前條申復案件不得交由原審查醫藥專家複審,必要時得會同原審查醫藥專家說明。
保險人不得再就同一案件追扣其費用。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對申復結果仍有異議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規定,向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會申請審議。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