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保險人得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申報資料,依醫事服務機構別、科別、醫師別、保險對象別、案件分類、疾病別或病例別等,分級分類進行該類案件之醫療資源耗用、就醫型態、用藥型態及治療型態等之檔案分析,並得依分析結果,予輔導改善,經輔導一定期間未改善者,保險人得採立意抽樣審查、加重審查或全審,必要時得移送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