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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保險人於實地審查結束後,應將審查結果製成審查紀錄,並通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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