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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保險人應依本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辦理事前審查。
前項事前審查,保險人應於受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報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定,逾期未核定者,視為同意。
但資料不全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不在此限。
應事前審查項目,除情況緊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未經保險人核定即施行時,保險人得不予支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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