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辦理審查業務,審查醫藥專家應持客觀、公正態度,並遵守下列事項:一、不得洩漏因審查所知悉或持有之內容。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案件攜出審查場所。三、對審查其本人或配偶所服務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所設立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案件時,應予迴避。四、未經保險人同意,不得以審查醫藥專家之名義參加保險人以外團體所舉辦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