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於診斷關聯群之案件,經專業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並載明理由:一、非必要住院。
二、非必要之主手術或處置。
三、主手術或處置之醫療品質不符專業認定。
四、病情不穩定,令其出院。
五、病情與主診斷碼不符,次診斷碼亦無法認定得列為主診斷碼。
前項申報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適當之診斷關聯群碼核付:一、主診斷碼不適當,但次診斷碼經認定可列為主診斷碼。
二、次診斷碼、處置碼不適當。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