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本辦法第六條及第十條所稱預估點值,依下列原則辦理:一、點數:依受理當月送核及補報之申請點數計算,加計預估核減率。二、跨區就醫比例:一至六月以前一年上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七至十二月以前一年下半年跨區就醫比例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