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保險人應定期公開與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有關之醫療品質資訊如下:一、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每月應公布之各特約醫院保險病房設置比率。二、整體性之醫療品質資訊(如附表一)。三、機構別之醫療品質資訊(如附表二)。四、其他由保險人擬訂,經主管機關核定有關醫療品質之資訊。前項定期公開之資訊,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法令規定應向保險人登錄或備查、醫療費用申報及第八條所定資料,並經保險人彙整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