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或條件:一、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與醫療業務相關之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或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衛生財團法人。二、協調整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及相關專業團體之能力。三、履行委託事項及其品質管控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