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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保險人發現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有應改善事項者,得請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提出說明,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或情節重大者,保險人得終止契約之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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