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會議之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本會議代表由全民健康保險會遴薦推派者,於任期內失去委員身分時,得由該會重行遴選推派。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出任者,若有變動,應依前條規定重新推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