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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醫事機構申請特約,經審查合格後,保險人應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二條所定之原則簽訂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定型化方式為之,其內容應每年檢討一次,如有修正,自下次續約日起適用。
醫事機構內之負責醫事人員或執業醫師、藥師(藥劑生)、物理治療師(生)、職能治療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事放射師(士),於其申請特約日前五年內,未有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或第四十七條所定情事,且其申請特約日未逾開業執照核發日起十五個工作天者,特約生效日得追溯至開業執照核發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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