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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8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服保險人依本辦法規定處置所為之通知時,得於收受通知後三十日內,以書面申請複核,但以一次為限。
保險人應於收到前項申請書後三十日內重行審核,認為有理由者,應變更或撤銷原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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