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受停約或終止特約,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於停約期間或終止特約之日起一年內,對保險對象提供之醫事服務費用,不予支付。前項受不予支付處分之醫事人員,其所受之處分視為受停約或終止特約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