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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保險人或其他機關訪查前,主動向保險人通報有申報不正確或向其他機關坦承等情事,並繳回應扣減(還)之相關費用者,得不適用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之規定;其負責醫事人員或負有行為責任之醫事人員,有前開之情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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