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所稱情節重大,指下列情事之一:一、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萬點,並有發給保險對象非醫療必要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二、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萬點,並有收集保險憑證,或有未診治保險對象,仍記載就醫紀錄,虛報醫療費用。三、違約虛報點數超過十五萬點,並有虛報保險對象住院診療。四、違約虛報點數超過二十五萬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