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所為之處分,應就其服務機構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等公告於保險人網站,其公告期間為自處分發文日起至處分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