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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符合附表所定,領有開業執照之醫事機構,於向保險人申請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時,應檢具該附表所定相關文件。
保險人應於受理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三十日,並應通知申請人。
聯合診所以外之基層醫療單位,其負責醫師具有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僅得依其執業執照登記之類別,申請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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