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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師於執業處所外,為保險對象提供之醫療服務,非依法令規定,經報准支援及報經保險人同意,本保險不予給付。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報經保險人同意,指派其所屬醫事人員至山地離島地區,以巡迴醫療方式為保險對象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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