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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前項標誌卸除。
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處所(含網路網頁)及其他明顯處所告示停約或終止特約之項目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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