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將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標誌,懸掛於明顯處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停約或終止特約期間,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但停約或終止特約為部分服務項目或科別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掛號處所(含網路網頁)及其他明顯處所告示停約或終止特約之項目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