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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特約醫院、診所依本辦法辦理之轉診,對於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門診醫療費用,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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