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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第二條申請經濟困難之認定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家庭發生火災、天然災害及其他重大事故,致無力繳納保險費時,得檢具證明文件,送請保險人專案認定為經濟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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