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經濟困難之認定及證明之核發,由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