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健保會委員任期內親自出席委員會議達三分之二之次數,為續聘之必要條件。健保會委員有下列行為未達解聘之條件者,列為下屆是否續聘重要參考:一、違反議事規則或阻撓議事之進行。二、發言侮辱他人或進行人身攻擊。三、破壞公家財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四、妨害他人在議事上之發言、提案或表決。五、對於會議相關事項,對外作不實之轉述。六、對外提供應保密之內部相關文件。七、干預健保違約處理或行政之決定。八、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九、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禁止之不正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