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會議應依發言作成會議實錄,載明下列事項,於會議後十日內公開:一、會議年次、屆次及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姓名。五、出席委員姓名及出席之代理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六、請假委員姓名。七、列席人員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八、紀錄姓名。九、報告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及決定。十、討論事項之案由、發言內容、決議及表決結果。十一、其他應記載之事項。前項會議實錄如有未議決之事項經決議暫不公開者,得暫不公開。但議決後,應即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