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保險人於獲悉有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時,應於獲悉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第三人及受害人。前項書面通知至少應含下列事項:一、保險人蒐集之資料及其初步推定之結果。二、第三人對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之告知義務。三、保險人正式確認之期限。第三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即將其有無投保責任保險,據實告知保險人;保險人於獲悉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後,應即通知該責任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