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執行公共安全事故與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代位求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保險人對符合第五條規定之情事者,應於提供該保險給付之日起六個月內,就其是否求償,作成正式確認,並將結果以書面通知受害人與第三人或責任保險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