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屆期未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請求償還,並依請求時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逾期未償還款之百分之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