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本基金提供申貸之項目如下:一、未依本法所定繳納期限繳納之保險費。
二、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應向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繳納之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而尚未繳納部分(以下簡稱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申請之貸款未屆分期還款之始期或逾期未清償者,不得再辦理申貸。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