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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保險對象診療服務後或補驗健保卡時,將當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該保險對象健保卡內。
但符合附表一備註三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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