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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保險對象於首次符合本法投保資格之規定,並完成申報投保手續之日起,應向保險人申請製發健保卡。
保險對象有健保卡毀損、遺失、變更相片或身分資料之情形時,應向保險人申請換發、補發。
保險人得委由相關機構或經由政府機關(構)協助等方式,代收前二項之申請資料。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健保卡申辦方式,保險人應公布於其全球資訊網站,並得以其他適當之方法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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