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上傳之資料,應採取下列措施:一、儲存、運用該資料之資訊系統,應建置嚴格之資訊安全機制,明定標準作業程序,並落實執行。二、健保資訊網之線路,應建立可確保資訊傳送品質、安全及效率之監控管理機制。三、原始上傳資料及經內部處理後之資料,有適當保護機制,避免未經授權人員接觸資料;內部人員接觸及使用資料時,應經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