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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保險對象之健保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保險人所設置之讀卡設備更新:一、健保卡之使用期間屆滿或就醫可用次數用畢。
二、取得或喪失低收入戶成員、榮民或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資格。
三、經保險人通知,取得、撤銷或廢止重大傷病證明。
四、器官捐贈、安寧緩和醫療之註記及變更。
五、其他就醫需要之註記。
保險人對保險對象提供就醫之輔導時,得請保險對象於指定之地點更新就醫可用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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