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將保險對象之就醫紀錄登錄於健保卡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經由健保資訊網線路上傳予保險人備查。
但有不可抗力或因特殊情況經保險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應上傳之就醫紀錄內容如附表二。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