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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收容於矯正機關者就醫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至矯正機關內提供醫療服務時,應依醫療法之規定製作病歷,並將收容對象之就醫紀錄,交付矯正機關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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