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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投保單位申請分期繳納欠費,應填具分期繳納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一、本單位之圖記或印信。
二、負責人之印章及身分證明文件。
非由負責人親自辦理時,須另檢具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印章。
申請時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清第一期款項,並應依分期繳納期日及繳納金額預開支票,每期以一張為限。
無支票而以現金申請分期繳納者,應於分期繳納申請書切結。
投保單位因故請求更換前項預開之支票時,保險人得同意其以一票換一票之方式辦理,但各期支票更換次數均以二次為限,且更換後之支票到期日,不得逾原支票到期日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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