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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投保單位或保險對象因欠費,經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暫行停止保險給付及核發保險憑證者,於辦妥分期繳納手續後,應恢復其原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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