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審議未附申請書或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前項補正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二十日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