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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審議之申請,以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為申請人。
投保單位得依其所屬保險對象之請求,代為辦理前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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