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醫療費用案件之審定,除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外,準用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之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