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複核通知文件未附記事實及理由者,其事實及理由。二、對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之意見。三、據以作成複核通知之證據資料。前項保險人複核通知文件之作成,如為實地審查、檔案分析、立意或隨機抽樣審查之案件,應載明審查、分析及抽樣方式,並檢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