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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爭審會於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之申請,通知其於指定期日、處所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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