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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原核定通知文件未附記理由者,其理由。
二、申請審議案件之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及其所持見解。
三、對於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逐一表示意見;其為反對意見者,並應附具理由。
四、據以作成原核定通知之證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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