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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爭議案件以書面審議為原則。
必要時,得委託有關機關或學術機構進行鑑定,並於審議時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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