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專任有給人員,指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所列公職人員。無職業之鄰長,得準用前項公職人員規定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