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本法第九條第一款所稱在臺居留滿六個月,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達六個月或曾出境一次未逾三十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六個月。符合本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如無職業且無法以眷屬資格隨同被保險人投保者,應以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本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