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法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眷屬,指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第一類至第三類及第六類被保險人之眷屬;第六類被保險人為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時,其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眷屬規定如下:一、榮民之配偶,且無職業者。
二、榮民之直系血親尊親屬,且無職業者。
三、榮民之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滿二十歲且無職業,或年滿二十歲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