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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8條

保險對象重複投保者,應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計繳保險費。
其重複繳納之保險費,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得於發生重複繳納保險費之日起五年內向保險人申請退還,逾期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退還重複繳納之保險費,經保險人審查屬實後,於計算次月保險費時,一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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